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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團法人台灣產學研合作發展策進會
  • 黃煒能 理事長 nicedodolong@gmail.com
  • 黃煒盛 秘書長 wasener@gmail.com
  • 趙伯元 理事 poan0627@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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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南辦事處 台台南市仁德區二仁路一段60號(嘉南藥理大學 環工大樓E5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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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RC介紹

協會介紹

       知識經濟時代來臨,產學研中的知識交流合作更顯重要, 因此透過不同科技計畫促使企業、學校、研究單位之間的交流與跨域合作, 為影響國家產業發展的重要經濟活動。 爰以,本會乃整合產學研各方專家學者之專業知識、設備資源、與研究成果, 以建構台灣與全球產學研創新網絡體系合作為目的, 策進各項活動以共同服務促進台灣產業技術之創新與精進,並提供創業與就業之平台。

IARC協會章程

 

台灣產學研合作發展策進會章程

101年12月15日第一次籌備會議討論(依據台內社字第1010296430號辦理)

102年1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產學研合作發展策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建構台灣產學研創新網絡體系,策進產學研合作發展與技術交流。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

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

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構以科技計畫為載體之產業技術聯盟。

二、建構產學研創新網絡體系,提供平台服務所需之實體據點。

三、協助產學研合作研究機構的建立,包含增設各類委員會、產學研基地、中心與實驗

  室等,以促進產學研專業人員的技術、設備資源與研究成果交流。

四、為策進產學研合作發展,乃整合會員,協助辦理共同開發產業關鍵技術與共同性技

  術。

五、營造產學研合作創新的良好環境。

六、辦理國內外暨海峽兩岸產學研合作相關學術、法規、標準及管理實務之相關工作,

  如蒐集、整理、保存、流通、研究及相關期刊、報告、文獻、宣傳物品等之出版。

七、辦理國內外暨海峽兩岸之經貿、文化、科技、管理、教育、農漁、體育等領域之有

  關於學術研討、產學研觀摩活動、及各界交流廣宣等合作事項。

八、辦理政府機關或事業單位委託之各項服務遞送,包含調查研究、產業人力訓練、產

  業人力派遣、創業就業、交流廣宣等專案工作或計畫。

九、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及教育部,其目的事

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從事與本會任務相關工作者,填具入會

  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

  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凡熱心配合推動本會會務之事業單位或個人,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申

  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會費後,為榮譽會員。如為事業單位時,應推派代

  表一人,作為聯絡人。

四、贊助會員:凡熱心配合推動本會會務之事業單位或個人,繳納贊助金後,為贊助會

  員。如為事業單位時,應推派代表一人,作為聯絡人。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

為一權。贊助會員與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

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

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一、訂定與變更章程。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三、議決

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六、議決財產之處分。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

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

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

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

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人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

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

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

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

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

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元,榮譽會員新台幣

1,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1,000元,團體會員新台幣10,000元,榮譽會員新台幣

5,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

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

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2年1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年○月○日台

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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